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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问丨魏海敏:虞姬与艳后,东西方戏剧中的女性之美有何不同?******

  中新社北京1月16日电 题:虞姬与艳后,东西方戏剧中的女性之美有何不同?

  ——专访梅派弟子、台湾京剧表演艺术家魏海敏

  中新社记者 李晗雪

  作为京剧梅派传人梅葆玖的大弟子,台湾京剧艺术家魏海敏不仅在戏剧舞台上呈现了杨贵妃、穆桂英等梅派剧目的经典女性角色,也在新编戏剧中塑造出改编自希腊古典悲剧《美狄亚》的楼兰女,乃至传统观念中的“坏女人”——如《金锁记》的曹七巧。

  从梅派“非仙即后”、高雅纯真的女性角色,到跨越文化、个性迥异的多元女性,中新社“东西问”近日就此独家专访魏海敏,探讨东西、古今戏剧审美中不同的女性之美。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作为梅派传人,您认为梅兰芳大师如何演绎出中国古典审美中的女性?为何能给人高雅纯真的感受?

  魏海敏:2021年,我创作独角戏《千年舞台》时,特别以梅兰芳大师《太真外传》中的杨贵妃与《穆桂英挂帅》中的穆桂英两个角色来表达我在梅派艺术中观察到的、梅大师所创角色的特色。

  梅兰芳大师生于清末,但真正发光是在民国时期,京剧已不再是清宫皇室的禁脔,而是直接立基于普通观众了。整个社会求新求变,有种不同于旧时代的开放性。过往旦角在京剧中多为边配,但在梅兰芳为首的艺术家的创造下,旦成为戏剧的主角。而男旦,由男扮女那脱胎换骨的神秘感,创造了审美的距离和风格化的空间。

北京杜莎夫人蜡像馆展出的梅兰芳贵妃醉酒造型蜡像。熊然 摄

  上个世纪20年代,娱乐还没有那么多元,但已有了唱片,使京剧黄金期的创作得以流传。1927年,梅兰芳大师以《太真外传》,在《顺天时报》举办的评比中获选为四大名旦之一。这出戏光在选材上就非常大胆,例如华清赐浴一场,这样“洗澡”的情节,梅兰芳大师竟有办法将之细腻地铺陈演绎为重点场次。梅大师以完全创新的唱腔,细细地铺陈了贵妃的羞涩情态;华清池水汽氤氲的氛围,将一个绝代美人给后人的想像空间完全展现。梅兰芳大师是男性,他以素裙子和白纱象征了贵妃的裸体,将之完全升华成一种视觉的美感,满足了观众的遐想。一段《听宫娥》,唱腔婉转动听,将“色”给雅化了,创造出一种高雅雍容的风情万种,令人感到角色的冰肌玉骨,一种骨子里的洁白干净。

  这种对角色干净本色的呈现,一直到梅兰芳大师的压卷之作《穆桂英挂帅》,依然鲜明。时至1959年,梅兰芳已经许久没有创作,他从河南梆子戏中取材,将被朝廷冷落多年的老年穆桂英要不要在国家有难时重掌帅印的心情,转换为极为经典的《捧印》一场。穆桂英在佘太君的劝解下,理解到当回归初心、只问自己能为国家做什么,过往朝廷的冷遇抑或二十多年没上战场,都不再是问题。不可思议的是,梅大师并不直接以语言表达这心境的跃升与转化,而是从《姜维观阵》中吸取灵感,以哑剧的方式表演,纯粹以舞蹈来说明穆桂英的思虑。

2004年,梅派名家梅葆玖(梅兰芳幼子)和著名豫剧表演艺术家马金凤(右)同台表演《穆桂英挂帅》。江建华 摄

  当穆桂英最终唱出“难道说我无有为国为民一片忠心”时,角色澄明干净的心志有难以言说的动人力量。这份纯净的琉璃心,梅大师毕生都保有,也反映在他创造的角色上。很幸运的是,《穆桂英挂帅》成为我演出最多的梅派剧目,我也渴望尽到自己那一份纯粹。

  中新社记者:沉潜于戏曲这项中国古典表演艺术多年,您如何理解中国古典审美中的女性之美?其与西方戏剧中对女性的塑造和审美有何不同?

  魏海敏:戏曲对演员有全面性的要求,而不似西方古典表演艺术已划分为歌剧、芭蕾等,分别以声音与肢体的极致来塑造人物。中国戏曲中的女性,不可能单靠甜美的嗓音就能满足观众,还必须有视觉形体上的美感,要有婀娜多姿的身段。仿佛中国人不相信人是有限制的,对戏曲演员美的要求不仅全面还是全能的。一切唯美是从。

参观者在北京梅兰芳纪念馆观看“剑舞流芳——梅兰芳经典名剧《霸王别姬》创排100周年专题展”。田雨昊 摄

  此外,我有一个很强烈的体会是,东西方对女性“性感”的认识很不一样。我曾经排过一出《艳后和她的小丑们》,讲埃及艳后的故事。埃及艳后在西方故事里是一个非常美艳也非常有智慧的女性帝王。我演这个角色时感到,西方语境中女性的“性感”,其实散发在这个女性的所有面相中,譬如她的说话、动作。在东方人看来,这可能叫做“卖弄”风情,但西方人对身体散发的性感,似乎看作一件很自然的事。这个性感不是贬义词,是褒义词,是可以在女性身上看到的一种风情。

  而在中国,虽然古语说“食色性也”,但我们在各个朝代里,为了杜绝男女之间关系的紊乱,似乎始终将“性感”视为“不允许发生”的,尤其在戏剧当中。虽然历代诗词里还是可以看到对风月场所女子风情的描绘,但正常人家里面好像绝对不可以谈论这个,我想这是中西很不一样的地方。

  我从梅兰芳大师的戏里理解到的女性美,则在于其举手投足间令人如沐春风。比如梅葆玖老师一直跟我说,虞姬的美在于她在项羽眼中的美,即便项羽落魄,她依然笑脸相迎,这种包容、宽厚与温柔才是让项羽觉得迷人的地方。这大概就是不同文化之下美感的呈现。

2008年,京剧大师梅兰芳之子梅葆玖(左)访问台湾,在台北科技大学演讲时,应戏迷要求表演《霸王别姬》片段,其台湾女弟子魏海敏(右)作陪并在一旁认真学习揣摩。耿军 摄

  中新社记者:您近年饰演的新编戏曲角色中,有“麦克白夫人”“楼兰女”,也有“王熙凤”“曹七巧”,她们都是个性非常强烈、甚至扭曲或狠毒的角色,完全不同于传统戏曲中常见的善良、大方、温婉的女性人物。这种演绎体验是否也给您带来过冲击和矛盾?

  魏海敏:这些女性角色,传统的说法是“坏女人”,于我则更近于有个性的女人。

  首演于1993年、改编自古希腊悲剧美狄亚的《楼兰女》,是我数十年来一再搬演的新创剧目。在我年轻、刚接演此角色时,也曾怀疑过,为什么要对观众展示一个杀死儿女的灰暗心灵?后来越演越感到,每个人的内心都曾有伤恸,有感到被辜负离弃的那一面。或许观众不可能做出美狄亚式的报复,但却可以在观剧的历程中,将自己受伤的部分,借由角色得到情感的宣泄和升华。

  改编自张爱玲小说的《金锁记》,是我打磨最多的一出戏。曹七巧一方面被命运所掌握,也有一部分掌握在自己手中,但她又没有能力为自己的选择负起责任。为了立体呈现七巧从年轻到老、最后扭曲变态的心境,我为她的个性做了几种设计。她家里原是开麻油铺的,只有兄嫂,心高气傲也颇善交际。面临婚姻,七巧毅然选择高门,却没料到正房二奶奶的头衔换来的是一生的幻灭。对此七巧总以伶牙俐齿还击,她绝不服输,一切不顺意都是旁人错,不肯认命。

魏海敏(右)在京剧《金锁记》中饰演曹七巧。张丽君 摄

  站在曹七巧的角度,她对儿女的控制完全说得通,也是出于善意。当我把这些心理全盘分析透彻,再来创造角色时,分寸就相对好拿捏了。后来有非常多人告诉我,在我演的曹七巧身上,看到自己妈妈的样子。太多母亲一辈子紧抓着儿女,把一生的怨尤以爱之名强行放在下一代身上了。

  我深刻地感到,此生每一个难解的关系背后,都有必须学习的功课。戏剧是我的导师,教导我如何度过人生;只要专注,就会得到对于生命新的理解。

  中新社记者:在您看来,探索塑造更多元的女性角色为何如此重要?

  魏海敏:在梅兰芳大师的时代,男性的距离,使他能在艺术手法上,以风格化的方式创造出许多极美的女性。四大名旦各有不同的声音、形象,塑造的角色人物也不同,因此在性别转换之时就可以建立风格。而女性演员打扮、表演起来,声音、身段其实比较雷同,再谈形象风格的建立,其实已不大有空间了。我身为女性,独有的是真实的女性生命经验与现代的处境,也使得我更长于人性的剖析。我们这个时代的演员,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对女性内在的挖掘,如何把女性的各种精神层面挖掘出来。戏剧是跟着时代走的,不同时代的人有不同的生命经验,身为演员,我得想想这个时代的观众需要的是什么,人又有什么新的面貌。

2018年,“魏海敏她和她们”特展在台湾戏曲中心举行。特展以魏海敏在戏曲角色上的多样面貌为主题,展现这位“人生如戏•戏如人生”的百变青衣。图为魏海敏在特展上。张宇 摄

  我感到,时至今日,仿佛女性所受的限制减少了,但真正要理解女性的内在,还是有很多空间,女性还是有很多被误解的地方,也还是有很多女性被禁锢、被漠视。很多对女性的评价都是简化的。而这个世界需要阴阳协调的能量,才能创造出和平美好的社会。当然,所谓阴性能量也并不单指女性的力量,它指的是人类之中包容、慈悲、温柔的力量。

2007年,台湾梅派传人魏海敏与师傅梅葆玖联手,同台演出梅派经典名段《贵妃醉酒》。杨婀娜 摄

  我自己的生命经验也成为演出戏剧的养分。我早年生长在一个世俗意义上并不特别美满的家庭,到了大约五十岁前后,我越来越觉得戏剧是一种“镜像”。很多女性角色所做的生命抉择,可能是观众想做而做不到的,角色却替她们做到了。演员本质上是情感的疗愈者,创造了一段历程,使观众得以一起经验。经验带来认识,多认识女性的内在,才能带来了解与和解。(完)

  受访者简介:

  魏海敏,国际知名京剧表演艺术家,梅(兰芳)派传人,国光剧团领衔主演。幼年受教于周铭新,及长受教于秦慧芬,毕业后受教于陈永玲、童芷苓。1991年拜入梅门,为梅葆玖先生首位入室弟子。魏海敏的传统底蕴深厚,深得梅派精髓,擅长刻画与演绎不同角色,所扮演的舞台人物跨越流派、穿梭古今,备受全球各地戏迷与表演艺术界的肯定。擅演《穆桂英挂帅》《贵妃醉酒》《白蛇传》《凤还巢》《霸王别姬》等梅派经典戏。

  魏海敏不仅专擅古典剧目,亦开创当代戏曲表演典范。包括:“当代传奇剧场”《欲望城国》《楼兰女》;“国光剧团”《王熙凤大闹宁国府》《金锁记》《快雪时晴》《孟小冬》《十八罗汉图》等。2009年与国际知名导演Robert Wilson合作《欧兰朵》;2011年主演白先勇改编话剧《游园惊梦》;2021年发表《千年舞台,我却没怎么活过》。

  •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

    “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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